广西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建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不齐全问题的通知

2023-01-19 09:47:4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房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精神,妥善解决房屋建筑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问题,切实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房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资料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充分解放思想,妥善推动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建项目解决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不齐全的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辖区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营商办、房地产领域信访件化解攻坚工作专班及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认定为因历史遗留问题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不齐全的房建项目(不含自建房)。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认定

经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相关权利主体诉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建项目应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营商办、房地产领域信访件化解攻坚工作专班及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研究认定适用《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113号),并由上述部门确认可按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流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相关权利主体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按历史遗留问题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时须提交经前款涉及的相关部门之一认定项目适用《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113号)的加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或会议纪要文件。

(二)责任主体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房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直接责任,并申请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灭失造成申请主体缺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且购房合同已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代为申请办理或由辖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员会后代为申请办理。

以上方式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申请责任主体。

(三)分类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1.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在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且工程技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或按上述第(二)项确认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依法获得规划、消防验收、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已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2.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的项目,依法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依法获得规划、消防、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已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3.建设工程项目因报建报批手续不齐全的,或因责任主体灭失、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原设计单位(或具备与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检测、核算。经检测、核算合格,核算意见书(报告)的结论中有明确的“该建筑结构符合原设计要求”的表述的,可以检测报告、核算意见书(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依法应办理消防手续、人防手续的项目还应取得消防、人防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相关材料符合要求后,“以函代证”向市自然资源局推送同意在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原规划的情况下替代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的意见。

4.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办理

项目现状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图纸或文件一致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委托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入库登记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项目设计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消防查验,若查验不合格,必须按要求整改合格。整改合格后,可直接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相关权利主体,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现状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图纸或文件不一致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既有建筑改造的模式,进行重新设计、施工,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四、申请“以函代证”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有效材料: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提交的以检测报告、核算意见书(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营商办、房地产领域信访件化解攻坚工作专班及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研究认定适用《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113号)的加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或会议纪要文件(原件1份);

(三)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复核);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检测机构的授权人认定文件、检测人的上岗证;设计单位结构验算人、审核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五)加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骑缝章,并经检测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的检测报告;加盖有设计单位公章、骑缝章,并经结构验算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的核算意见书(报告)(原件1份);

(六)人防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七)消防验收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八)已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凭证材料或免缴凭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如有补正意见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补正意见,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于8个工作日内“以函代证”向市自然资源局推送同意在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原规划的情况下替代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的意见。

五、其他要求

(一)因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等原因不能通过北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北海市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一站式”竣工联合验收平台等业务平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实行线下办理。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参照《历史遗留问题房建项目开展检测、核算工作参考指南》(详见附件)开展检测、核算相关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历史遗留问题房建项目开展检测、核算工作参考指南.doc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经办科室:质安科 联系电话:2032291)

标签: 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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